上海法院详解涉虚拟货币“引流”刑责边界:应区分认定一般网络服务、未形成诈骗共谋行为

2026-08-18 49 次阅读 RSS订阅
主要结论: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电信诈骗中网络“引流”帮手何时构成刑事共犯。法院裁定,是否构成共犯取决于意图、与诈骗团伙的稳定配合、在诈骗方案中的角色、管理关系、获利方式及异常行为,区分普通服务提供者与明知参与诈骗者;被告协助境外诈骗分子引导受害人,造成超过234万元人民币的损失,主犯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。

📰 来源:blockbeats

💬 引用锚点
上海法院明确,电信诈骗中'引流'行为是否构成共犯,需综合意图、稳定配合关系、角色分工及获利方式等因素判断。
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明知参与诈骗的帮助者应区别认定,不能一概以共犯论处。
司法实践中,造成重大损失且与诈骗团伙形成稳定配合关系的'引流'帮手可被认定为主犯并从严惩处。

常见问题

上海法院对虚拟货币“引流”行为如何界定刑责边界?▼
何种情况下“引流”行为会被认定为电信诈骗的共犯?▼
本案中“引流”被告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什么?▼
为什么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刑事共犯?▼
涉虚拟货币“引流”案件量刑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?▼